标题: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通知
索引号:00817444-3/2024-00137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文 号:琼林办〔2024〕21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2日 时效性: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通知
琼林办〔2024〕21号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各省级林业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省级林业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省级林业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民规〔2023〕5号)和《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发改规〔2021〕1号)等规定,现就加强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制度
(一)中央层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
(二)海南省级层面:《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民规〔2023〕5号)、《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发改规〔2021〕1号)、《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琼民规〔2021〕5号)等。
二、组织类型
(一)社会团体(协会、学会、研究会、商会、促进会、联合会等)。
(二)民办非企业(民办教育机构、福利院、卫生院所、科研机构、文化艺术单位等)。
(三)基金会(公募基金会、非公募基金会)。
三、管理体制
(一)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民政部门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双方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二)符合直接登记四类社会组织和已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统称“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民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注:如果林业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不是省林业局,但省林业局也要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对这些社会组织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责。
四、省级林业社会组织
截至2024年6月,登记在省民政厅的省级林业社会组织共有16家,其中:社会团体12家、民办非企业2家、基金会2家,具体为(名单动态更新):
省林业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8家):海南省椰子产业协会、海南省沉香产业联合会、海南省插花花艺协会、海南省三角梅协会、海南省海南长臂猿保护志愿者协会、海南天香木兰植物保育研究中心、海南省爱自然公益基金会、海南绿岛热带雨林公益基金会。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8家):海南省竹藤协会、海南省花卉协会、海南省林业协会、海南省沉香产业协会、海南省林学会、海南省黄花梨协会、海南省兰花协会、海南省热带花卉研究所。
上述16家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的对口监督管理部门(即省林业局的业务处室或直属单位)详见附件1。
五、监督管理
(一)各对口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与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的日常工作联系,代表省林业局落实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省级林业社会组织有关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制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等事宜加强指导,及时商局机关党委、规财处协助办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督促各省级林业社会组织按时做好年审等手续,提出年审、信息变动登记等初审意见并反馈给社会组织;负责收集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的年度报告、重要事项变更等材料并反馈给人事处。
(二)局人事处:负责监督各对口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受理新设立的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的申请,并根据对口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作出办理意见;负责流转省级行业社会组织的办件事项;办理局管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审批。
(三)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支持省级林业社会组织依法依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必要时提供相关保障和工作便利。
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在贯彻落实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请及时报局人事处或相关部门;各对口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件转发各省级林业社会组织,可通知在省林业局门户网站下载查阅。
联系电话:省林业局人事处 65319045、65226270
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办)
65203041、65239620
附件:1.《海南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统计表(截至2024年6月)》
2.《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民规〔2023〕5号)
3.《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琼发改规〔2021〕1号)
4.《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琼民规〔2021〕5号)
海南省林业局办公室
2024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海南省级林业社会组织统计表(截至2024年6月)》.xlsx
附件2:《海南省社会组织综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
附件3:《海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监管实施办法(试行)》.PDF
附件4:《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