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
索引号:00817444-3/2024-00096 分 类:农业、林业、水利、气象 发文机关:海南省林业局 成文日期:2024年05月21日 文 号:琼自然资规〔2023〕7号 发布日期:2024年05月21日 时效性: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
为全面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推动我省因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的矿业权有序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管理目录(修订)的通知》(琼府办〔202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及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分类指导,完善政策,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坚守生态安全底线,依法有序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保障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矿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保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指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指导督促依法依规开展退出补偿工作。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省级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工作,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下简称“资规部门”)负责辖区内本级审批的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工作。资规部门应当主动协调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退出工作取得实效。
坚持自愿协商,合理补偿。资规等相关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勘查开采和履行义务等情况,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对等、投入补偿相应平衡、化解矛盾平稳退出的要求,充分尊重矿业权人正当诉求,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与矿业权人充分协商,确定补偿金额,签订矿业权退出补偿协议。
坚持谁受益谁补偿、谁破坏谁治理。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是经济补偿主要来源,按事权财权分别承担合理补偿的资金落实责任。退出矿业权人是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承担相应的矿山生态修复责任。
二、退出补偿适用范围
我省范围内以下矿业权情形适用退出补偿: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不能实施勘查开采活动,主动申请实行整体退出或核减部分范围退出的合法有效矿业权。
因生态红线管控要求未取得延续许可,但由法院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明确矿业权仍需要补偿的,可参照执行。
矿业权人不申请退出的,可以按现行政策管理,不得违法违规实施勘查开采活动,有新政策出台按照新政策执行。
三、退出补偿内容
矿业权退出补偿范围: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补偿金额由按程序公开选择的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按照上述退出补偿范围进行评估。
(一)探矿权。
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退出范围垂直投影内资源储量对应的已缴纳的探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勘查投资按勘查总投资金额×(退出范围面积÷探矿权面积)计算方式进行核算。财政资金全额出资勘查项目探矿权不予补偿,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勘查的,补偿标准按照合作出资比例核减财政资金出资部分。
(二)采矿权。
已缴纳的采矿权价款(出让收益)按照退出范围垂直投影内剩余资源储量对应已缴纳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核算。开采设施投入是指采选基础设施设备和采选工程投入,不包括矿区范围之外的公路、水、电、通信等设施。开采设施投入退出补偿按照退出范围内开采设施投入净值核算,需搬迁再利用的除外。
矿业权人应依法履行矿山或勘查区域生态修复义务,如无需治理或者矿业权人自行恢复治理并经市县资规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最终补偿金额无需核减;如矿业权人不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到位的,由市县资规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代为实施生态修复,生态修复费用从矿业权人退出补偿金额中核减,生态修复费用超出退出补偿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矿业权人承担。
四、退出补偿程序
(一)程序启动。资规部门应当对照国家批准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控相关规定,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业权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重叠情况进行核查。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政策的,由资规部门函告矿业权人提出书面退出申请(核减部分范围后,剩余部分不符合矿业权设置条件的,按整体退出申请)。资规部门根据矿业权人书面退出申请,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退出补偿程序。
(二)协商退出补偿。资规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矿业权人有关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及补偿等事宜,按程序公开选择确定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依据相关材料、技术报告和现场核实等情况,在退出补偿内容的范围内对矿业权退出补偿金额进行评估核算。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应将核算结果及时告知委托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委托人或相关矿业权人对核算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核算结果5个工作日内,书面要求会计核算机构复核。第三方会计核算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果,告知委托人及相关矿业权人。在此基础上,资规部门及相关矿业权人就矿业权退出范围、补偿金额、生态修复等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的,资规部门拟定退出补偿协议(会商稿),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相关矿业权人签订退出补偿协议。退出补偿协议由资规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生效。
(三)妥善组织实施退出。资规部门依法注销相关证照,督促矿业权人落实限期拆除设施设备、封闭井硐、清离人员等要求,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同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由属地市县资规部门对矿山生态修复进行现场检查验收。
(四)完成退出补偿。经现场检查验收通过的,由政府按退出补偿协议予以补偿。补偿资金应当按照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有关要求
(一)资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切实抓好矿业权生态退出补偿工作,助力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矿业权退出补偿应当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市县资规部门负责协调市县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退还部分、市县审批的矿业权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省资规部门负责省级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退还部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资金支持做好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核实中央分成的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向财政部海南监管局申请退还。
(三)矿业权人使用伪造虚假证据材料等手段骗取退出补偿资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在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四)本意见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意见的有关问题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3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