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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11月1日起公摊电费这样收取→

  • 发布日期:2023-10-09 11:20
  • 来源:

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

《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电网直供电环节

电价政策及公摊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称《通知》)

即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围绕《通知》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于近日

进行了针对性解读

解读明确

物业小区公摊电费可纳入

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

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

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

非电网直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企业及个人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依据《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规定,《通知》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非电网直供电价格政策收取电费,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非电网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收取(包括应收)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同一周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总额为限。如:某住宅小区物业公司与终端用户约定计费清算周期为每个季度,2023年第二季度物业公司向电网公司缴纳的电费总额为10万元,则物业公司第二季度向其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解读针对如何确定非电网直供终端用户的用电类别、终端用户电价标准如何确定以及通信基站等用户电价标准均依照《通知》进行了说明。在广受住宅小区业主关注的公摊电费领域,解读也进行了说明:

解读提出,公摊电费包括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的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等。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终端用户自用电(含个人充电桩),以及公共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经营者用电不属于公摊电费范围。

解读明确,在住宅小区方面,公摊电费可纳入物业费、租金、服务费收取或通过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但不可纳入终端用户电费一并收取。非电网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有约定的(如包含在物业费中每月按固定标准收取等),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非电网供电主体应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占比,根据实际情况计收费用,并按《通知》要求,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及相关核算数据。

根据《通知》要求,非电网供电主体收取、结算电费时,应如实将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信息进行公示,并如实保存,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非电网供电主体应向终端用户提供合规财务票据,或对应时段的电网企业电费发票复印件和终端用户用电分割单。

公摊电费通过物业费或其他形式约定解决的,应将约定的解决方式和执行标准进行公示,明码标价收费。暂无法达成约定或约定无效,应如实在显著位置公示当期公摊总费用核算方法、分摊周期、分摊范围、各户分摊方式和费用计算方法、当期电网企业的所有结算票据、核算的基础数据。基础数据应包括:各计量点电量、电费、平均电价,公摊电量和电费,应从公摊计算中扣除的非电网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和电费、终端用户总电量和电费及各户明细、充电桩、停车场、信息基础设施等以及其他用户的电量和电费及明细。公示应不少于1个月,并保存相关信息至少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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